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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伏电站占用林地如何审批,牧光互补太阳能发电用地用地手续如何办理

来源:整理 时间:2023-04-24 22:59:13 编辑:太阳能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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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牧光互补太阳能发电用地用地手续如何办理

首先得先确定你的土地性质,其次要看看当地省国土,农牧厅、林业厅关于光伏用地的通知,一般都是先通过国土、林业、农牧、规划审批土地,然后签订土地租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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牧光互补太阳能发电用地用地手续如何办理

2,光伏发电占用草原需履行什么手续

首先你需要到当地电力部门进行备案,明确施工地点和工程量,然后寻找有实力的厂家根据需求进行设计和施工,最后待施工完毕后,报备电力部门进行现场验收,待验收合格后,由电力部门进行并网,就可以申请国家补助了。
同问。。。

光伏发电占用草原需履行什么手续

3,光伏发电站怎么审批

根据国家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的有关规定和光伏发电项目的特殊要求,对企业投资项目实行核准制。项目单位应按要求委托具备电力行业乙级及以上,或新能源专业乙级及以上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项目申请报告,经地方发改(能源)部门初审后报省发改委核准。同时完整附送建设用地、环境评价、规划选址和电网接入等有关支撑性文件
流程比较复杂,要的话联系我,发给你看看
资金充裕可以 回本时间太长 不少于10年 申请国家补助 要有地方 最好是光照充足的地方 有条件的可以建自动跟踪装置 想建的话 网上有专门做这些都 你只要出资金和场地
个人的话带房屋产权证和身份证到供电局营业大厅申请就行了,单位还要拿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还得到发改委备案。

光伏发电站怎么审批

4,我有个山想开发光伏发电在林业局山的现状是三级林地国土局是

近年来我国光伏产业迅速发展,建设地面光伏电站对土地需求大幅上升,不少地方出台了光伏电站的电池组件阵列用地不办理建设用地的手续,允许采取租赁等多种有偿使用的政策,给林业部门严格管理林地带来一些问题,其中特别指出,禁止光伏电站建设使用有林地、疏林地机器未成林造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光伏电站建设应避让成片灌木林区域,可以使用灌木覆盖地低于10%的林地,灌木覆盖度低于30%的林地,可适度发展光伏电站,灌木覆盖度高于30%林地,原则上不能发展光伏电站。  同时对申请手续做出规定:依法办理光伏电站建设使用林地手续、光伏电站建设使用林地的,其逆变器室、生产区、生活区和厂区永久性道路等按长期占用林地办理使用林地手续,光伏电站的电池组件使用林地按以下方式办理:一是有国土资源部门预审意见且同意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建设用地办理使用林地审核手续;二是国土资源部门不办理建设用地的,按临时占用林地办理使用林地手续,临时占用林地超过2年的的应办理延续使用林地手续,不再重复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累计延续时间不得超过项目运营时间。
任务占坑

5,请问下私人修电站占用山林是按国家标准补不

也可以选择要求按国家标准补偿,也可以双方根据惯例协商确定赔偿标准
近年来我国光伏产业迅速发展,建设地面光伏电站对土地需求大幅上升,不少地方出台了光伏电站的电池组件阵列用地不办理建设用地的手续,允许采取租赁等多种有偿使用的政策,给林业部门严格管理林地带来一些问题,其中特别指出,禁止光伏电站建设使用有林地、疏林地机器未成林造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光伏电站建设应避让成片灌木林区域,可以使用灌木覆盖地低于10%的林地,灌木覆盖度低于30%的林地,可适度发展光伏电站,灌木覆盖度高于30%林地,原则上不能发展光伏电站。  同时对申请手续做出规定:依法办理光伏电站建设使用林地手续、光伏电站建设使用林地的,其逆变器室、生产区、生活区和厂区永久性道路等按长期占用林地办理使用林地手续,光伏电站的电池组件使用林地按以下方式办理:一是有国土资源部门预审意见且同意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建设用地办理使用林地审核手续;二是国土资源部门不办理建设用地的,按临时占用林地办理使用林地手续,临时占用林地超过2年的的应办理延续使用林地手续,不再重复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累计延续时间不得超过项目运营时间。

6,如何办理征占用林地手续

建设项目如需征用占用林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家林业局《征占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云南省林业厅《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程序》及云南省林业厅公告(2006年第2号)的有关规定,新建项目涉及需使用林地的,必须依法按征占用林地审核报批的有关规定办理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 (一)由用地单位提供以下材料: 1、需要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当地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的书面用地申请; 2、项目批准文件(1)审批制的建设项目,提交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和初步设计批复;核准制、备案制的建设项目,提交核准、备案的确认文件。城市规划区内为实施城市规划的建设项目征用、占用林地的,提交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2)其他建设项目,提交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3、占用征用林地的建设单位或个人身份证明; 4、建设单位与被占用征用林地的林权所有单位签订的林地、林木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协议; 5、有资质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作出的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 6、填写《使用林地申请表》; 7、被占用征用林地的权属证明材料。 8、其它证明材料:(1)占用、征用自然保护区、世界遗产地、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林地的,提交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的意见;(2)采矿、采石、采砂、取土的项目,提交环境影响评价和水土保持方案的批准文件;(3)补办占用、征用林地手续的,提供案件处理法律文书复印件和罚款(金)如数缴纳的单据复印件。 (二)程序 (1)建设单位向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2)州(市)、县(区、市)两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具体明确的审查意见与恢复森林植被措施和现场查验报告一并逐级上报云南省林业厅;(3)占用或者征用防护林地或者特种用途林林地面积10公顷以下,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林地及其采伐迹地面积35公顷以下,其他林地面积70公顷以下,经云南省林业厅审核同意后向申请人核发《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4)占用或者征用防护林林地或者特种用途林林地面积10公顷以上,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林地及其采伐迹地面积35公顷以上,其它林地面积70公顷以上的,经云南省林业厅审查后转报国家林业局,在收到国家林业局或省林业厅下发的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后,方能依据批准文件使用林地进行项目的开发。

7,征占用林地报批流程

一、用地单位申请(提供以下材料):   1、征占用林地的申请;   2、征占用林地建设单位的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和法人证明;   3、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4、填写《使用林地申请表》;   5、林地权属证明;   6、协议书(林地、林木及附着物和安置补偿协议);   7、有资质的设计单位作出的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   8、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9、占用征用保护区范围内林地的,要提交有关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同意项目建设的证明材料;   10、其他证明材料。道路交通建设项目要提供初步设计或施工图批复;工业项目要提供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批复;勘查、开采矿藏项目要提供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和其它相关批准文件;项目布局图等。   二、旗行政服务中心林业局窗口受理并初审(一个工作日)   1、初审材料,核实审查材料是否真实,齐全(上述应提交的10项内容的材料)。   2、反馈初审结果,并书面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受理通知书;补正材料通知书。   三、审核材料并现场查验(5个工作日,不包含有资质的林业调查设计单位现场调查并编制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所需时间)   1、复审材料。   2、旗林业局资源站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查验,长期征占用林地或临时占用林地2公顷以上的项目旗林业局初审后填《征占用林地初审表》报市林业局审核同意,申请人委托有资质的林业调查设计单位现场调查并编制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临时占用林地2公顷以下的,申请人委托有资质的林业调查设计单位现场调查并编制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   3、旗林业局资源站填写《现场查验表》。   4、旗林业局做出恢复森林植被措施。   四、林业局审核报批意见(1个工作日)   1、除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以外2公顷以下的临时占用林地,用地单位预缴森林植被恢复费后,主管领导签署审批意见并出具临时占用林地批准文件。   2、长期征占用林地和2公顷以上的临时占用林地,主管领导签署申报意见,连同申报材料一并报上一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核报批。   注:一、工作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18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16、17、18条   3、《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2号)   4、森林植被恢复费按《财政部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2]73号) 二、征占用林地和临时占用林地审批权限   1、除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以外,2公顷以下的临时占用林地,由旗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2、除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以外,2公顷以上10公顷以下的临时占用林地,由设区的市和自治州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3、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5公顷以下,其它林地10公顷以上20公顷以下的临时占用林地;征占用林地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10公顷以下的,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林地及其采伐迹地35公顷以下的,其它林地70公顷以下的,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4、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地5公顷以上,20公顷以上的临时占用林地;征占用林地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10公顷以上的,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林地及其采伐迹地35公顷以上的,其它林地70公顷以上的,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三、森林植被恢复费按《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2]73号)第六条的规定征收。具体征收标准如下: (一)、用材林地、经济林地、薪炭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收取6元。 (二)、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收取4元。 (三)、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地,每平方米收取8元。 (四)、疏林地、灌木森地,每平方米收取3元。 (五)、宜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每平方米收取2元。   城市及城市规划区的林地,可按照上述规定标准2倍收取。对农民按规定标准建设住宅占用林地,暂不收取森林植被恢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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